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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 、 租 堂 原 則 :
- 本 規 則 為 租 堂 之 指 引 , 如 有 任 可 問 題 及 特 殊 情 況 , 由 本 堂 堂 主 任 作 最 後 決 定 。
- 租 堂 以 不 影 響 本 堂 之 活 動 為 原 則 。 活 動 不 能 違 反 本 堂 之 信 仰 立 場 或 影 響 本 堂 之 形 象 , 亦 不 能 帶 有 政 治 色 彩 。 教 會 乃 神 的 家 , 一 切 虛 假 、 放 縱 、 情 慾 、 妄 語 、 鼓 吹 罪 惡 皆 不 適 宜 , 如 有 違 反 , 本 堂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租 用 。 一 切 已 繳 之 費 用 , 概 不 發 還 。
- 租 堂 用 途 :
- 基 督 教 活 動 ( 佈 道 會 < 可 獲 租 堂 費 之 50% 折 扣 優 惠 > 、 研 討 會 、 講 座 、 音 樂 會 等 ) 。
- 其 他 活 動 要 屬 於 單 向 性 ( 研 討 會 、 講 座 、 辯 論 比 賽 等 ) 。 內 容 為 教 育 、 學 術 等 , 此 等 活 動 要 得 本 堂 堂 主 任 審 核 批 准 。
- 不 作 電 影 及 電 視 節 目 製 作 及 聲 浪 高 的 音 樂 會 用 途 。
乙 、 使 用 規 則 :
- 台 上 不 得 佈 置 , 只 准 縣 掛 橫 額 。 台 下 只 准 佈 置 中 央 走 廊 兩 邊 的 椅 側 。
- 大 門 口 玻 璃 木 門 不 得 佈 置 。 所 有 佈 置 不 可 使 用 雙 面 膠 紙 、 萬 用 寶 貼 及 鮮 芒 草 類 植 物 , 以 免 膠 質 留 於 木 上 或 地 上 難 於 清 理 。
- 一 切 有 關 的 佈 置 及 拆 除 , 由 租 方 完 全 負 責 。
- 不 可 移 動 大 堂 的 長 椅 , 以 免 椅 腳 鬆 脫 。 ( 曾 有 租 用 人 雖 多 次 提 醒 , 亦 不 聽 從 指 示 , 不 得 不 嚴 格 執 行 規 則 , 敬 請 兄 姊 合 作 。 )
- 禮 堂 內 不 准 飲 食 及 吸 煙 。
- 台 上 所 有 花 卉 , 未 經 本 堂 同 意 , 不 得 私 自 移 動 。
- 本 堂 只 提 供 兩 個 車 位 予 租 用 人 使 用 , 其 他 車 輛 均 不 得 使 用 本 會 停 車 場 。
註 : 凡 違 反 以 上 規 則 , 每 項 扣 減 按 金 $200 ; 凡 損 壞 本 堂 物 資 及 傢 俬 , 租 用 人 必 須 照 價 賠 償 。
( 由 於 過 去 有 租 堂 者 知 例 違 例 , 令 本 乎 以 仁 愛 為 宗 旨 的 教 會 難 於 處 理 , 故 有 此 規 則 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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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 、 租 用 時 段 、 服 務 及 費 用 : ( 若 租 堂 的 用 途 為 佈 道 會 , 則 可 享 有 租 堂 費 之 50% 折 扣 優 惠 )
- 租 用 時 段 : ( 租 用 時 段 包 括 佈 置 及 收 拾 場 地 , 以 兩 小 時 一 段 , 超 時 15 分 鐘 作 一 小 時 計 )
- 大 堂
| 星 期 一 至 五 |
租 出 時 間 |
交 堂 及 使 用 設 施 時 間 |
租 金 計 算 方 法 |
| 一 段 (pm) |
6:00-10:00pm |
最 早 5:45pm |
不 設 跨 段 收 費 : 首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後 按 時 計 算 |
| 星 期 六 |
租 出 時 間 |
交 堂 及 用 設 施 時 間 |
租 金 計 算 方 法 |
| A 段 |
1:00-3:00pm |
最 早 12:45pm |
- 若 橫 跨 A,B 段 , 租 金 以 兩 段 計 算
- 若 橫 跨 B 段 及 一 段 (pm), 一 段 (pm) 以 按 時 計 算
- 一 段 (pm) 不 設 跨 段 收 費 , 首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後 按 時 計 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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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B 段 |
3:30-5:30pm |
最 早 3:15pm |
| 一 段 (pm) |
6:00-10:00pm |
最 早 5:45pm |
| 星 期 日 |
租 出 時 間 |
交 堂 及 用 設 施 時 間 |
租 金 計 算 方 法 |
| A 段 ( 主 日 ) |
2:00-5:00pm |
最 早 2:00pm |
- A 段 以 租 用 3 小 時 計 算
- 若 橫 跨 A 段 及 一 段 (pm) , 一 段 (pm) 按 時 收 費 計 算
- 一 段 (pm) 不 設 跨 段 收 費 , 首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後 按 時 計 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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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 段 (pm) |
6:00-10:00pm |
最 早 5:45pm |
| 公 眾 假 期 |
租 出 時 間 |
交 堂 及 使 用 設 施 時 間 |
租 金 計 算 方 法 |
| 一 段 (am) |
8:30am-12:30pm |
最 早 8:15am |
- 一 段 (am) 不 設 跨 段 收 費 , 首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後 按 時 計 算
- 若 橫 跨 A,B 段 , 租 金 以 兩 段 計 算
- 若 橫 跨 B 段 及 一 段 (pm) , 一 段 (pm) 按 時 計 算
- 一 段 (pm) 不 設 跨 段 收 費 , 首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後 按 時 計 算
- 若 橫 跨 3 或 4 段 , A,B 段 租 金 以 兩 段 計 算 , 一 段 (am) 及 一 段 (pm) 則 按 時 計 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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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 段 |
1:00-3:00pm |
最 早 12:45pm |
| B 段 |
3:30-5:30pm |
最 早 3:15pm |
| 一 段 (pm) |
6:00-10:00pm |
最 早 5:45pm |
- 副 堂
| 星 期 一 至 五 |
租 出 時 間 |
租 金 及 服 務 費 計 算 方 法 : 租 金 [ 見 2A(2) 及 (3)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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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:00am-10:00pm |
毋 須 繳 付 服 務 費 , 但 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及 用 後 自 行 清 潔 。 |
- 費 用 : ( 任 何 機 構 租 本 堂 均 無 特 別 優 惠 < 用 作 佈 道 會 除 外 > , 以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)
- 租 堂 費 ( 超 時 15 分 鐘 作 一 小 時 計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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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督 教 / 非 牟 利 機 構 |
非 基 督 教 機 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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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設 施 包 括 :
- 大 禮 堂 ( 約 容 納 300 人 )
- 禮 堂 高 座 ( 約 容 納 100 人 )
- 大 堂 接 待 處
- 2 個 泊 車 位 ( 私 家 車 或 客 貨 車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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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,100 ( 首 時 段 )
$275 ( 後 每 小 時 ) |
$2,200 ( 首 時 段 )
$550 ( 後 每 小 時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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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副 堂 ( 實 用 面 積 350 平 方 呎 )
- 包 括 音 響 及 鋼 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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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00 ( 首 時 段 )
$25 ( 後 每 小 時 )
$10 ( 冷 氣 / 時 ) |
$200 ( 首 時 段 )
$50 ( 後 每 小 時 )
$10 ( 冷 氣 / 時 ) |
- 服 務 費 及 物 資 提 供 : ( 所 有 申 請 人 劃 一 收 費 , 以 兩 小 時 為 一 段 , 按 時 收 費 )
- 平 日 : $690/ 段 ; 超 時 費 : $195/ 時 ;
- 公 假 超 時 費 : $395/ 時 ;
- 公 假 服 務 附 加 費 : $695/ 段 。
- 服 務 提 供 : ( 公 眾 假 期 徵 收 一 倍 附 加 服 務 費 )
- 音 響 控 制 ( 音 響 控 制 ; 播 帶 ; 錄 音 ( 自 備 錄 音 帶 ) )
- 清 潔
- 行 政 事 宜
- 租 堂 事 務 指 導
- 物 資 提 供 :
- 摺 椅 ; 摺 檯 1 張 ; 檯 布
- 活 動 壁 佈 板 一 塊 ( 3 呎 x 6 呎 ) 作 佈 置 < 須 自 行 覆 蓋 及 拆 除 原 有 之 物 >
- 講 台
- 音 響 器 材 : 四 支 咪 ( 二 支 講 台 咪 , 一 支 鋼 琴 咪 及 一 支 拖 咪 , 若 有 附 加 音 響 要 求 , 請 於 聚 會 三 天 前 通 知 教 會 幹 事 , 以 便 批 核 及 釐 定 收 費 ,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。 )
- 鋼 琴 ( 不 提 供 司 琴 )
- 提 供 兩 架 車 位 予 租 用 人 使 用 。
- 空 調 * : ( 本 堂 只 代 匯 基 書 院 收 取 空 調 收 費 。 )
- 冷 氣 : 最 少 租 用 兩 小 時 , 每 小 時 收 費 $300 , 不 足 一 小 時 作 一 小 時 計 。
- 按 金 : $1,200 ( 如 無 任 何 違 章 及 損 壞 , 按 金 將 於 聚 會 後 一 個 月 內 全 數 奉 還 租 用 人 )
- 額 外 收 費 : ( 以 每 時 段 計 算 , 2 小 時 為 一 段 )
- 音 響 :
- 加 咪 : $50 一 支 ( 最 多 可 加 三 支 咪 )
- 無 線 咪 : $200 一 支
- 浸 池 : $800 ( 更 衣 室 可 直 接 與 匯 基 梁 太 租 用 , 費 用 自 付 匯 基 書 院 )
- 若 聚 會 需 預 先 綵 排 , 需 額 外 繳 付 有 關 之 服 務 費 用
- 音 響 : $100/ 段
- 租 堂 事 務 指 導 : $110/ 段
- 空 調 : 冷 氣 $300/ 時 , 不 足 一 小 時 作 一 小 時 計
丁 、 申 請 辦 法 及 手 續 :
- 基 督 教 機 構 可 於 九 個 月 前 開 始 申 請 。
- 非 基 督 教 及 非 牟 利 機 構 可 四 個 月 前 開 始 申 請 。
- 申 請 人 在 呈 交 申 請 表 後 經 本 堂 堂 主 任 審 核 批 准 , 七 天 內 獲 本 會 通 知 審 批 結 果 。
- 申 請 人 須 於 獲 准 後 於 七 天 內 繳 交 租 堂 費 用 、 服 務 費 、 空 調 費 及 按 金 ( 若 聚 會 當 日 決 定 不 使 用 空 調 者 , 在 聚 會 後 與 按 金 一 併 發 還 ) , 逾 時 作 廢 。 若 申 請 獲 准 後 因 事 取 消 該 租 堂 申 請 , 申 請 人 應 盡 速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負 責 租 堂 的 幹 事 。 若 於 活 動 舉 行 日 期 三 個 月 前 通 知 , 只 發 還 已 繳 的 按 金 及 租 堂 費 用 之 半 數 , 其 餘 費 用 則 全 數 發 還 ; 此 例 亦 應 用 於 繳 交 費 用 後 隨 即 取 消 者 ; 若 不 足 三 個 月 者 , 只 發 還 所 有 服 務 及 空 調 費 之 全 數 , 如 租 堂 當 日 懸 掛 八 號 或 以 上 之 風 球 , 申 請 自 動 取 消 , 租 堂 費 、 按 金 及 其 他 費 用 則 全 數 發 還 。
- 費 用 請 以 支 票 寄 交 本 會 堂 辦 事 處 ( 九 龍 大 坑 東 棠 蔭 街 七 號 ) , 抬 頭 寫 「 香 港 宣 教 會 恩 磐 堂 」 。
- 生 效 日 期 :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一 日
- 本 規 章 及 收 費 可 隨 時 由 本 堂 執 事 會 修 訂 。 費 用 每 年 八 月 起 作 定 期 調 整 ( 包 括 八 月 前 已 訂 堂 的 人 仕 , 亦 須 補 付 有 關 費 用 之 差 額 ) 。
- 本 堂 不 會 就 本 章 內 一 切 規 則 作 額 外 口 頭 提 醒 , 租 堂 者 須 詳 細 閱 讀 此 章 則 並 主 動 向 負 責 之 幹 事 提 出 有 關 要 求 和 詢 問 。
- 若 車 位 不 足 , 可 選 用 南 山 村 公 眾 停 車 場 ( 大 坑 西 街 及 南 山 村 路 交 界 ) , 泊 車 費 $16/ 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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